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6446號),本院於95年6月15日所為簡易判決,有應更
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0月0日生」應更正為「0
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出生月日誤載為「0月0日生
」,應更正為「0月0日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