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崇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走私運輸衝鋒槍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以下同)95年8月
8日將之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至97年5月7日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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