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699號
原 告 沈妤蓁
被 告 于映汶
法定代理人 吳瑞珍
于維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張淑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699號
原 告 沈妤蓁
被 告 于映汶
法定代理人 吳瑞珍
于維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