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6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龍文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記載有被告完整姓名及
地址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就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共同被告姓名
僅記載游**,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院閱卷
並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廖芷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