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A1(真實姓名年籍及地址均詳卷)被告 姚鴻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6號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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