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琮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琮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黃琮福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OOO年OO月OO日以○○○○字第OOOOOOOOOOO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OOO年OO月OO日○○○○字第OOOOOOOOOOO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林恒祺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徐珮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