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8號原告 王柏雄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 律師被告 王英英 王英嬌 王柏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法官李家慧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