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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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8號原告 王柏雄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 律師被告 王英英
王英嬌 王柏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李家慧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陳信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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