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65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6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服務標章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五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右當事人間因服務標章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七訴字第○八四○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仍不遵行者,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服務標章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七訴字第○八四○二號再訴願決定,由訴訟代理人代為提起行政訴訟,因其訴狀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九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蓋章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已逾限多日,仍未見原告遵照補正,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之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葉振權
評事藍獻林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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