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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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11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恆 、 陳李丘 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抗字第348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9,7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