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9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韋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零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韋克忠分別於民國99年4月8日與民國99年7月30日向聲請人訂借消費性貸款二筆,額度分別為新臺幣萬元、新臺幣25萬元正,並簽訂同額借據二份交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並未依約履償,尚結欠如請求事項所述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以上借款屢經聲請人催討,仍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59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韋克忠│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37│││58513元││5月8日起││1│├──┼────┼─────┼──────┼──────┼───────┤│002│新臺幣│韋克忠│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37│││144527元││5月30日起││1│└──┴────┴─────┴──────┴──────┴───────┘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韋克忠│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8513元││6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韋克忠│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4527元││6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