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8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村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3576號)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2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俊村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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