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振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振郎 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5,633元【計算式:(1,944,000+322,900)÷3=755,63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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