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2日起至11日止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839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367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關於上開確定判決沒收之部分,核非減刑範圍,此部份自應受上開確定判決主文所載內容併予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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