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136號聲請人 呂桂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玉蕙法官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1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林素滿 │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1年8月31日│48,900元│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