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曾立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自足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00,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4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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