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莊榮松 訴訟代理人方偉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保發賴玉枝蔡賴沛宸涂賴保鑾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86,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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