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士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張平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86,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9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