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60號原告 張靜儀
江淑娟 賴蒼元 朱琇絹 溫鈞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 律師被告 陳靖騰
曹晏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曹慶鈴 被告 林致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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