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923號債權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債務人 趙大鈞 債務人大坤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再 村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趙大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923號債權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債務人 趙大鈞 債務人大坤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再 村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趙大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