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原告 江巧梅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 律師

被告 春蘭 割包即 周宗廷

訴訟代理人 陳正佑 律師

楊俐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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