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原告 江巧梅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正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解景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原告 江巧梅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正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