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后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后生(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臺北○○○○○○○○○)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9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林后生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后生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因戶籍資料多年未經校正,於109年9月29日列為失蹤人口,至今未能尋獲,生死不明已逾3年,且經鈞院裁定准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申報期滿亦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109年9月29日失蹤,失蹤時已年滿80歲,生死不明至今已逾3年,且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此有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各家電信門號申辦紀錄等函文可證,堪信屬實,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林后生自109年9月29日起失蹤,至112年9月29日失蹤已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