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14號

原告 蘇雪楨

被告 江皓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江健鋒

法官毛妤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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