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26號

原告黃蘘䅍

住○○市○○區○○街000號6樓被告 林儒宏 住○○市○○區○○街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官黃姿育

        法官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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