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08號原告 翁柯靜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被告 王啟訓 被告 許仟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4年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王啟訓、許仟垣涉有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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