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昱銘(原名蔡文凱)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昱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昱銘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罪)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刑後,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904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9040號),以及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受刑人在監行狀,認有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79號刑事判決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確認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STATIC-99andRRASOR、MnSOST-R等量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等資料附卷可稽,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附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楊皓清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