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金上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10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敬文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弘能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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