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1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定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慧敏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陸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零柒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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