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6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廖俊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分別於
1、民國92年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最高新臺幣(下同)60,000元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
2、93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150,000元,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債務人借款合計為168,812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2,998元│95年5月26日起至│百分之20││││1││清償日止││無│無││││││││├─┼─────────┼──────────┼──────┼──────────┼──────────────┤││115,814元│95年8月16日起至│百分之15│95年9月1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