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5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楊慶陽
王庭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慶陽前就讀 穀保家商 時,邀同王庭軒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1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5,382元,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債務人楊慶陽於101年12月14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欠本金17,42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依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王庭軒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7,422元│101年11月14日起至│百分之1.83│101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102年4月23日止││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2年4月24日起至│百分之2.83││││││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