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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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信助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蘇進興 即 蘇源煥 之繼承人、 蘇進國 即蘇源煥之繼承人、 陳蘇瑞娥 即蘇源煥之繼承人、 蘇瑞賢 即蘇源煥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玖仟玖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叁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