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上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上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上字第40號上訴人 陳成功 被上訴人 陳俐君
包瀛彥 黃志揚 陳宥家 翁得原 劉怡萱 金家聖 沈全賢 李寧怡 湯嘉恒 羅富彥 林誠堂 羅國榮 原名 羅沛璟 張維融 黃宜璇 原名 黃雅榆 杜炳龍 謝敏莉 張明義 莊惠婷 陳志成 丁信昌 張育鳳 蔡秉錡 賴宇宏 林重任 洪瑞順 謝宗紋 洪啟順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28號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準用同法第349條之規定,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提起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陳成功係於民國(下同)98年6月23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卷影卷標示第85頁),惟遲至同年7月17日始提起上訴,扣除在途期間2日,仍逾10日上訴期間,應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不合法,應判決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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