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9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9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子儀 (原名 江秀嬌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