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8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八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銘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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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