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77號視同上訴人丙○○(即甲○○承上列視同上訴人與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視同上訴人甲○○已死亡,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丙○○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75條、第178條依序定有明文。
二、本件視同上訴人甲○○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及被上訴人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而丙○○為甲○○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等附卷足稽,爰依前揭規定,以職權裁定命丙○○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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