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6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6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