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芳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芳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