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77號被上訴人乙○○
號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甲○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鑑定費用新台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l定有明文。
二、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就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鄉○○段第117地號土地曾於民國(下同)98年3月ll日提出分割方案,本院認有送地政機關測量之必要,並應由上訴人等先墊付鑑定費用,惟經本院於98年6月23日送請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測量後,上訴人等拒不繳納鑑定費用新台幣(下同)14,040元,竹南地政事務所因而於98年9月29日駁回該案之申請,並於98年10月7日及98年12月9日通知本院,此有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98年10月7日南地所二字第0989009143號及98年12月9日南地所二字第0980010877號函附卷足稽。
嗣本院再於98年12月14日以裁定命上訴人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鑑定費用,仍未獲置理,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爰依上開規定,通知被上訴人繳納如主旨所示之鑑定費用,如逾期未繳,則依該條第l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處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l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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