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俊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温怡梅 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一ОО年度婚字第七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梁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