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埔交簡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埔交簡字第37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金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金火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分別於同日19時30分許測得楊金火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6毫克,另於同日20時3分許,再次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9毫克」應補充、更正為「分別於同日19時31分許、同日20時4分許,測得楊金火呼氣酒精濃度值分別為每公升0.56毫克、每公升0.59毫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