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複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
陳怡如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一六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涉有重利罪犯罪嫌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現正上訴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黃雅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