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581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原名: 羅詠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聲明(載明正確之本票發票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簡易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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