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
居桃園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係德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揚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其並未與坐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六七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 陸萍玉 簽訂房屋合建契約,竟與訴外人 丁福利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攜帶偽造之陸萍玉與德揚公司簽訂之房屋合建契約書及地價證明、土地登記簿謄本等資料至台北市○○路○段福華大飯店內咖啡廳,透過不知情之蘇擎維介紹,由被告向原告詐稱:伊與陸萍玉就上開土地已簽訂房屋合建契約,並已支付陸萍玉合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然因公司業務繁忙,欲將該合建契約移由原告承擔建造,原告須支付合建保證金三百萬元、開發費一百十六萬元、委託設計費二十萬元,共計四百三十六萬元等語,丁福利並偽稱自己是大岳建築師事務所經理,已受陸萍玉之委託擔任上開合建房屋之設計工作,並出示印有大岳建築師事務所經理職銜之名片以為矇騙,致原告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應允,嗣原告於八十一年七月六日、同年月二十二日,在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住處,先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金額共計二百六十一萬六千元予被告兌現。惟在上開建造執照核發後,原告發現其上陸萍玉之年籍資料有誤,經向陸萍玉查詢,陸萍玉表示不知此事,亦未收取被告所交付之合建保證金,原告始知受騙,而未再將餘款支付予被告。被告前開詐欺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鈞院以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二九號判處被告有罪在案。茲被告以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二百六十一萬六千元,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卷之相關事證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訴外人丁福利於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攜偽造之陸萍玉與德揚公司簽訂之房屋合建契約書及地價證明、土地登記簿謄本等資料,由被告向原告詐稱:伊與陸萍玉就上開土地已簽訂房屋合建契約,並已支付陸萍玉合建保證金三百萬元,然因公司業務繁忙,欲將該合建契約移由原告承擔建造,原告須支付合建保證金三百萬元、開發費一百十六萬元、委託設計費二十萬元,共計四百三十六萬元等語,丁福利並偽稱自己是大岳建築師事務所經理,已受陸萍玉之委託擔任上開合建房屋之設計工作,並出示印有大岳建築師事務所經理職銜之名片以為矇騙,致原告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應允,嗣原告於八十一年七月六日、同年月二十二日,在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住處,先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金額共計二百六十一萬六千元予被告兌現,嗣原告經向陸萍玉查詢始知受騙,被告共計詐得二百六十一萬六千元之事實,有房屋合建契約書等件附於本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二九號刑事案卷可資佐證,且被告在前開刑事案件中亦坦承有將其所擬定之合建契約書等資料,持交原告並在原告住處收受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兌現等情不諱,並有前開刑事案卷影本在卷可稽,而被告因上開侵權行為所涉詐欺罪,亦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在案,嗣雖經被告提起上訴,現仍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惟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本院民事庭自得就被告所涉及之侵權行為事實自行調查審理,無需待被告刑事責任部分判刑確定,從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亦應視同其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二百六十一萬六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士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尤秋菊~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豐城興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世貿分行│八十一年七月八日│壹佰叁拾萬捌仟元│0000000││├─┼─────────┼──────────┼───────────┼────────┼────────┼──┤│2│豐城興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世貿分行│八十一年七月八日│壹佰叁拾萬捌仟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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