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30號原告 黃美蓮 被告 林家弘 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 律師
洪文佐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原告具狀請求再開言詞辯論,因其聲請尚非無據,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6月10日下午3時55分於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就原告之陳報㈦表示意見。
三、兩造應就原告投保勞保所得請取之老年年金給付金額,是否應自原告得否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之金額中扣除,具狀表示意見?如有相關學說、實務資料可供參酌,並提出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