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更(三)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三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八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蔡國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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