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四六二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福元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王復生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