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伍拾柒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原告請求之金額為人民幣1,209,184元,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98年5月26日之匯率4.613元折算之,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尚有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陸拾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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