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壹仟零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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