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嘉而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翊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