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75號
被   告  葉晉榮晉榮建築師事務所
即上訴人
上列被告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紫金園資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