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9年6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貳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
加計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胡明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